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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婚内给情人转账20多万元,
还给情人买车,
买GUCCI手链、Cartier戒指。
丈夫起诉至法院,
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
法院怎么判?
7月28日,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例。
2013年8月,张先生和周女士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2018年3月,周女士与毛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中,毛某知晓周女士已婚情况。
2018年底,张先生发现妻子出轨,一番追问下得知:2018年3月以来,妻子周女士瞒着他,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了毛某221619.77元;此外,周女士还帮毛某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赠送了一根“GUCCI”手链和一个“Cartier”戒指。
于是,张先生将毛某、妻子周女士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毛某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张先生称,被告毛某在明知被告周女士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两被告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毛某应当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被告毛某称,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完全证明其接受了原告所主张的钱物。原告所主张的赠与行为并非全部无效。
被告周女士称,与毛某相处期间,并未花费被告毛某任何款项,相关消费均由自己承担;是受被告毛某的欺骗才向其赠与巨额钱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核查确认,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毛某共计收到被告周女士向其赠与的款项220849.77元。
对于原告张先生主张被告周女士为被告毛某购置车辆负债10万元及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GUCCI”手链一根、“Cartier”戒指一个,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实证实,且被告毛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于原告张先生的该项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未经其配偶原告张先生的同意,且上述款项的赠与基于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而被告毛某明知被告周女士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恋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显然不当,法院确认本案所涉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经查明,被告毛某因被告周女士的赠与行为,获得了款项220849.77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法院确认被告毛某应当立即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0849.77元。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0849.7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以来,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8件(其中7件为妻子起诉第三者),8案均判决:第三者向原配返还受赠的财物(其中金额最高的达124.1万)。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准则,切勿挑战公序良俗。 同时,原配们若遇到上述情况,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到法院起诉第三者。 作为“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
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还是要弄明白……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
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保险业内给客户介绍的保险各项好处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现在凑着巴西里约奥运这股风来说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中所获奖牌、奖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简而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给第三者买房、买车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及共同财产权。在此,奉劝各位珍惜爱情,忠于家庭,莫要贪恋婚外情、做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