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连爆出的几起与家暴有关的事件,令全社会为之揪心。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刘女士遭丈夫连续暴打后,试图从正门逃离却未成功,随即丈夫暴力升级,刘女士被迫从二楼跳下,全身9处骨折、腰部脊髓损伤,最终导致双下肢截瘫;南京一名女子因长期遭受家暴,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就在第二次起诉后没多久,却惨遭丈夫杀害;武汉一名女子和儿子遭遇丈夫的家庭暴力,为保护刚做手术不久的儿子,愤而拿起水果刀刺伤了丈夫……这一系列悲剧不断刺痛公众的神经,也使反家暴再次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与此同时,一次地方立法行动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该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规定,可以形象地称为反家暴的目击者义务,堪称该地方法规的一大立法亮点。
广东的这一立法创新,不难令人联想到反家暴的一大现实困境。多年来,对于家暴行为谁来管、谁能管、谁敢管,始终是反家暴的核心难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公众一直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认为床头吵架床尾合,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思维误区,不仅阻碍了对家暴行为的及时干预以及对受害者的及时救助,也在很大程度上纵容甚至助长了家暴行为。
从法律层面检讨,现行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也设立了报案义务,但其适用范围却十分狭窄,仅仅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特定机构、特定人群,在工作中发现时有报案义务。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及时举报、介入家暴行为。正因此,广东所创设的反家暴目击者义务,不仅弥补了反家暴法的不足,也是对传统思维误区的有力纠偏,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对家暴的“零容忍”。
当然,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家暴目击者有参与制止家暴的义务,当目击者因介入家暴纠纷、遭受困扰乃至报复之时,也应当对目击者提供切实的权利保障。现实中,不少人目睹家暴行为时,不敢挺身而出,并非法律意识淡薄或缺乏同情心,而是有着重重顾虑。因而只有真正打消其后顾之忧,才能避免目击者反家暴义务沦为一纸空文。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广东的此次立法创新,也折射了反家暴的一种新思路。反家暴是一项需要政府、社会等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最近几年,随着立法完善和执法改进,政府层面的反家暴作为已有了极大的提升,但在社会层面,依然存在着反应迟缓等诸多问题。以近期发生的多起家暴事件为例,受害者都面临着共同的困境,即在遭受家暴的过程中,缺乏来自邻里、社区、专门保护机构等社会层面的及时、有效支持,受害者因此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不受谴责和制衡的家暴行为随之不断升级,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可以说,反家暴社会支持系统的薄弱,并非个例,而是积累已久的棘手难题。以深圳为例,尽管该市的反家暴走在全国前列,但当地妇联主管的反家暴防护中心只有四个社工,其项目设置也多为零散、自发的性质,基本是在出现问题后才有所反应,反家暴的及时性、有效性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
相形之下,不少反家暴社会机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建立了全方位、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进而有效避免了个体孤立。比如美国有“敲门运动”,邻里之间发现有家暴迹象时,会彼此经常敲门,以便及时发现和日常帮扶;在我国台湾地区,社区协同政府建立了纠正机制,不仅救助受害者,还对施暴者实行强制性心理干预;在我国香港地区,一些曾经遭受家暴伤害的妇女自发成立了妇女权益会,以自己的切身经验,帮助其他受害女性。诸如此类的社会参与,对于反家暴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反家暴并非只是政府、执法部门的责任,要想从源头预防家暴、阻止伤害和悲剧的发生,既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的有力支持。如此,才能真正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救济的全过程反家暴系统。
从这个意义而言,广东此次反家暴立法创新,无疑是一次可贵的探索,值得更多地方思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