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民间订婚时的习俗,因此对于彩礼及其法律性质的理解要放在婚约关系之中。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程序,婚约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履行婚约的不确定性,导致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这种纠纷称为婚约财产纠纷,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在离婚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亦属常见。
因此,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的婚约财产,和一般情谊行为的赠与及同居财产在性质上有所区分,这种区分导致了不同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三种情形: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审查秉持三个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即不论男女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过错原则,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第三、有限救济原则,即酌情返还。通过查明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处理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通过查明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要求返还彩礼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形,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赠送彩礼的事实存在,另一方面是因为赠送彩礼时并未体现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因此下聘也要有法律技巧。
首先,大额彩礼应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备注钱款用途。购买金银首饰时,应留好票据,赠送时拍照留念。
其次,微信、支付宝转账时,要有订立婚约的话语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未说明钱款用途而多次转账的案例,因未有明确的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而被法院认定为一般赠与。
最后,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1042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