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张某离婚后长期拒绝与家里联系,且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前往香港为小张办理身份续签手续,导致小张身份证件过期,无法正常就读小学。据此,李女士和韩先生要求张某承担他们在抚养照料小张期间所花费的费用。
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小张系未成年人,作为小张的父亲,张先生对小张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李女士和韩先生作为小张的祖父母,在小张的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小张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小张从小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抚养长大,李女士和韩先生的抚养行为系代替张先生履行抚养小张的法定义务,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李女士和韩先生可向张先生主张所垫付的包括小张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抚养费用。有关抚养费的数额,应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予以确定。
现实生活中,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的情况数见不鲜,须知在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抚养孙子女并非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切不可将父母帮忙带孩子视为理所应当。作为称职的、负责任的父母,应当担负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法定义务。